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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广安市境内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批复。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24号)第八条。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五)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5〕1561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市水务局审批。
(二)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三)如存在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行政处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申请 文件 |
《关于对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变更的申请》文件(原件2份, 带文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事由及具体变更内容、变更方案编制完成情况等) |
详见:示范文本申请文件范本.docx |
申请单位 |
带文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 |
2 |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 |
送审稿原件5份,电子版材料1份。扉页加盖有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的公章。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必须符合水土保持规范规程要求 |
无 |
无 |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内容必须符合水土保持规范规程要求 |
3 |
申请人证明文件 |
申请人身份证、生产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复印件书写复印属实后加盖鲜章 |
无 |
无 |
须在有效期内 |
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文书 |
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核验,复印件书写复印属实后加盖鲜章 |
无 |
无 |
如存在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行政处理 |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送审稿)及其他应交材料交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原件,并开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与安全监督科按要求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及技术人员对变更内容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审查。申请人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报批稿)进行报批,行政审批与安全监督科决定“同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对同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行政审批与安全监督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四)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领取变更批复文件。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82个自然日。承诺办理总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广安市水务局关于XXX项目(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窗口现场次数:2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广安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水务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6-2333758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26-2334285
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